【规章制度】《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对招收、培养国际学生有关规定,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理
《教育法》的有关规定
第八条: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第九条: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,现将修订后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公布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对招收、培养国际学生的有关规定
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联合颁布的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。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、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。
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理
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规定,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,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,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。
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;有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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